热门搜索
627
5天前
489
6天前
867
7天前
908
8天前
1333
9天前
1757
10天前
1356
11天前
1795
12天前
95228
13天前
8973
15天前
2987
17天前
1799
19天前
2291
21天前
73447
22天前
1464
23天前
1549
24天前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重要燃气设施和燃气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定期对本行政区内域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处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燃气价格违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天然气调度运行,保障天然气供需平衡;负责管道燃气价格管理;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保障燃气用地,开展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占用燃气设施用地情况的认定,协助做好燃气设施与其他建(构)筑物占压的整治处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行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组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八)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与燃气安全相关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办理与燃气领域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职责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九)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企业等单位燃气用户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救援;
(十)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燃气设施项目投资建设阶段的立项审批;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联合勘验,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媒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十二)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燃气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最新信息
845865
595534
333193
257579
226927
218187
210782
209823
206342
186644
173945
163939
162159
108419
107407
10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