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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4年5月13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三章 准入与经营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燃气供应,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应急保障、准入与经营、服务与使用、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燃气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燃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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