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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02年通过,先后共修改三次,当前是2024年最新修订版本,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版全文共八章五十三条内容。
来源: | 来源:银川市人大 | 时间 :2024-07-03 | 5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等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二)定期申报检验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四)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时到达现场抢修;

(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二)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

(三)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六)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

(七)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

(八)无故停止供气;

(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减压装置、切断装置、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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