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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集会、观看赛事和演出,保持现场整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不在建筑物或者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物品;
(五)携带宠物出户应采取必要清洁措施,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区域排出的粪便;
(六)早晚市经营者、临街商铺应自觉做好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七)不露天焚烧废弃物;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呼吸道疾病自觉佩戴口罩;
(九)维护公共卫生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第十一条 在维护社区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二)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电梯间、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堆放自行车、回收物、酸菜缸或者其他杂物;
(三)电动车不进入电梯,停放、充电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规定;
(四)不在楼房外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五)不在建筑物外墙、屋顶吊挂、堆放影响他人生活、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高空抛掷物品;
(六)不占用小区绿地,不在公共区域或者禁养区域饲养动物;
(七)家庭娱乐、装饰装修、使用乐器、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八)维护社区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以下促进与保障措施:
(一)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
(二)组织面向公众的急救知识培训;
(三)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四)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便民设施、无障碍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公益服务点,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等设施,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教育、岗位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教育机构应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立德树人教育内容。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结合各自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将文明行为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和行业协会章程,成员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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