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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人大通过,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
来源: |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大 | 时间 :2024-06-15 | 410 次浏览 | 分享到:

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家乡,宣传家乡,做文明鹤城人;

(二)弘扬传统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孝老爱亲,邻里和睦;

(三)移风易俗,树立新风,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四)热爱阅读,修身养志,终身学习;

(五)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抵制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

(六)信守诺言、遵守契约,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七)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

(八)文明用餐,鼓励分餐或者使用公勺公筷,适量点餐,不浪费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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