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03
今天
442
1天前
434
2天前
467
3天前
524
4天前
94575
5天前
8643
7天前
1102
9天前
1200
11天前
1611
13天前
73010
14天前
979
15天前
1217
16天前
1844
17天前
1959
25天前
1364
27天前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四)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五)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六)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七)违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
(八)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九)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十)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十一)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热带雨林种质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西双版纳热带雨林种质资源档案,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热带雨林种质资源安全。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热带雨林野生生物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的保护,完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存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
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参与有关保护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放归管理,实施野生动物损害保险制度。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亚洲象为重点的野生动物监测预警体系和防范应急处理机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亚洲象保护繁育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防火监控系统,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情况和气象状况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与相邻地区和毗邻国家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跨区域跨境联防联控机制,筑牢森林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公平、公正分享其产生的经济效益。
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运用先进栽培技术,加强对热带雨林景观树种、热带花卉等的优良品种筛选、培育和推广,发展花卉景观产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在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不加剧或者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利用商品林资源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畜、林蜂等特色林下经济。
最新信息
835321
592124
332347
256815
225187
217451
208715
205296
204936
186217
172733
163518
161394
106994
106955
10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