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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1992年5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16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热带雨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科学研究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共管共享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州实施生态立州战略,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传承弘扬“有林才有水、有水才有田、有田才有粮、有粮才有人”的传统生态观,发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引领作用,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 自治州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目标责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原则,建立健全林长制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三)监督管理林地上林木的采伐及木材加工经营等活动;
(四)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七)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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