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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2024年修正版)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1996年通过,2003年修正,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九章六十三条内容。
来源: |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5-28 | 1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九条 保税区内生产的产品向境内非保税区销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四十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

第四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消费税、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办公用品,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

保税区内行政机关进口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内非保税区购进货物,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四十四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开设外汇现汇帐户。没有外汇帐户或者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向指定银行购汇。

第四十五条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四十六条 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国内外发行股票、债券。

第四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四十八条 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进出保税区,国家有规定禁止进口的除外。货物进出保税区须向海关申报。

从保税区进出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九条 货物由保税区运入境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

第五十条 从境外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从境内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的通行证件由管理局负责核发。

第五十二条 从境内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车辆,凭管理局核发或者认可的证件或者标志通行。

第五十三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保税区行政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海关登记放行。

第五十四条 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凭有效护照或者证件,可以从连接保税区和香港的专用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入保税区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违反国家有关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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