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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修订)全文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上海市人大通过 ,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全文共六章八十条内容。
来源: | 来源:上海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8 | 2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本市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

第八条 本市支持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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