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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2024年修正版)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1996年通过,2003年修正,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九章六十三条内容。
来源: |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5-28 | 16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

第五章 贸易管理

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福田保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保税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的范围由市政府划定。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等第三产业。

保税区可以依法设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保税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第六条 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条例制定保税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

(四)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

(五)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

(六)发布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其他管理事宜;

(七)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保税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八)负责保税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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