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151
今天
345
2天前
561
4天前
72130
5天前
446
6天前
617
7天前
998
8天前
1497
16天前
1115
18天前
2759
19天前
2117
20天前
2221
20天前
2975
21天前
1811
22天前
2032
23天前
1851
24天前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经常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减少水的漏损量。用水设施、设备损坏造成跑、冒、滴、漏水的,应当及时维修。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水单位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第三十一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设施、器具。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减少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新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养殖废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通报考核结果。
最新信息
805107
583163
331161
255878
224096
216763
207401
204106
203913
185774
171715
162904
160695
106627
106036
10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