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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最新全文共六章四十四条,2023年12月25日晋城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晋城市人大 | 时间 :2024-05-16 | 1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5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统筹、产业融合、共建共享、创新示范的原则,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县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旅游资源,设计开发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旅游线路、产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太行山水、晋城古堡、炎帝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确定本市旅游品牌形象,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旅游品牌形象推广机制。

本市举办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本市旅游品牌形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宣传资源,加强与旅游网站、自媒体等各类新媒体的合作,开展全方位、多平台的旅游宣传营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综合利用法定节假日、地方性节假日,统筹制定旅游惠民鼓励措施,组织开展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提升本地旅游吸引力。

第二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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