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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卫生安全状况,每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单位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签订临时供水用水合同。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公开透明、持续稳定、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供水服务,建立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为用户报装申请、维修、缴费等提供便利服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远程管理控制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或者答复。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
用户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注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定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检定结果结算水费;注册水表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定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或者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发现注册水表损坏的,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能够证明系用户原因损坏的外,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免费更换注册水表及附属设施。由于用户的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用户应当限期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定期评估,确需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依法启动调价程序。其中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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