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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23年12月28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再生水工程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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