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修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103号 | 时间 :2024-04-12 | 19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兼并企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破产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置职工。

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