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03
今天
442
1天前
434
2天前
467
3天前
524
4天前
94575
5天前
8643
7天前
1102
9天前
1199
11天前
1611
13天前
73010
14天前
979
15天前
1217
16天前
1844
17天前
1959
25天前
1364
27天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835321
592123
332347
256815
225187
217451
208715
205296
204936
186217
172733
163518
161394
106993
106955
10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