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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是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
来源: | 来源: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13 | 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领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领导领馆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者领事代理人;

(四)“领事官员”是指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或者领事代理人;

(五)“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领馆行政或者技术工作的人员;

(六)“领馆服务人员”是指从事领馆服务工作的人员;

(七)“领馆成员”是指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

(八)“私人服务人员”是指领馆成员私人雇用的服务人员;

(九)“领馆馆舍”是指**领馆使用的建筑物或者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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