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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08 | 40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农场、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

第十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确保普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入参与乡村振兴。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脱贫地区帮扶政策,保持主要帮扶政策稳定,加强扶贫项目和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整、准确、及时落实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乡村振兴用地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农业大数据+金融”支农模式。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保险发展,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地方特色险种,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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