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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全文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于2001年通过,分别于2003年修正、2013年第一次修订、2021年第二次修订,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21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 | 来源: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07 | 73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依法划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二)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三)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四)依法对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居民委员会人员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运行;

(四)监督物业承接查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业主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八十条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八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职务,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不按照规定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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