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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补充后达到首期交存金额的可以停止补充,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占用公共用地;
(六)违法饲养动物或者不履行饲养人义务,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
(七)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还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予以清理。
第六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相关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三)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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