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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04 | 8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业服务人发现业主专有部分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七十八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建立档案。发现装饰装修违反相关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协助处理。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梯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维保合同约定的维保服务标准、零部件更换费用承担方式、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到达时间等履行相应义务,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第八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

建设单位出租(售)车位(库)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拟出租(售)车位(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信息。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区域,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重新划定车位,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不得收费。

第八十二条  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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