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来源: | 来源:赣发改财金〔2020〕520号 | 时间:2020-06-18 | 662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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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各有关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坚决打击以征信和信用服务名义非法倒卖信息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征信市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三)引导行业协会参与信用建设。支持有关单位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单位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单位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牵头作用,统筹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各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以及各行业主管单位牵头具体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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