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来源: | 来源:赣发改财金〔2020〕520号 | 时间:2020-06-18 | 66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依法公开、权益保护原则,由认定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市场禁入主体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市场禁入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其信用记录,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失信成本,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积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清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任职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要研究推进行业信用修复工作,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各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协同联动、一网通办、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七)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承诺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行能力,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省法院牵头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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