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

来源: |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时间:2020-06-10 | 6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绿色通道制度为加强对守信者的激励,完善守信激励、引导机制,《办法》规定对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以及近三年来未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诚信状况较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第三十一条)(六)强化事后监管环节的诚信约束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约束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目前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将查阅诚信档案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的必要环节,从而更有力地惩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违法失信成本。(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七)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诚信约束一是在开户环节,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在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查阅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账户开立事宜。(第三十五条)二是在信用类业务方面,明确证券公司在办理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可以查阅客户、证券公司的诚信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第三十六条)三是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在聘任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市场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对方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是否予以聘任、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八)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公示范围拟包括: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到期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第十五条)此外,规定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年度诚信会员制度,并予以表彰,以体现对守信者的激励。(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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