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

来源: |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时间:2020-06-10 | 6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其诚信信息申报和查询申请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6号)同时废止。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诚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践发展及市场需求,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工作背景《暂行办法》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自2012年颁布实施、2014年修订以来,通过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约束和守信激励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了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提升了全市场、全行业的诚信意识,为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证监会推动社会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做了有效探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提出许多新要求、新精神,资本市场有新发展、新情况,监管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一)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更加重视,需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诚信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近三年来,国家相继连续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6个诚信建设方面的专门文件,其他领域政策文件也就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创新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建立一系列新的诚信建设、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诚信报告制度、诚信会员制度、市场主体诚信或者信用分类管理、严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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