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

来源: |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时间:2020-06-10 | 6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补充补强的作用。此外,近年监管实践中开展的一些探索,有必要上升为规章规定。二、修改原则思路这次修改,总体精神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完善丰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在修改过程中,基本遵循三个结合思路:一是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如前所述,近几年国家对社会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些要求着眼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总体,是比较原则、提纲挈领的。在《暂行办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必要结合资本市场及其监管工作的性质、规律和实际,总体朝着诚信记录全面、失信惩戒有力、协同监管有效的目标,进行相关制度设计。二是将新增制度内容与原有制度框架相结合。从《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的实践和效果来看,这一制度是符合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实际需要的,其制度框架是基本符合诚信建设的内在规律的。新的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也有可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修改、充实和完善诚信信息的内容与范围、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等制度来实现。三是将监管机关诚信监管与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根据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在加强监管部门诚信监管、约束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诚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打破诚信信息隔离给监管执法带来的局限性,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内容。相较《暂行办法》(共六章43条),保留了39条(其中修改了24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4条,重点是作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扩充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一是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纳入诚信信息主体范围,以规范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者的诚信意识。二是新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及运营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和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以及上述主体相关人员等诚信信息主体,以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改革要求相适应。(第七条)(二)扩充诚信信息的内容覆盖面一是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主体身份识别的基础信息,以保证诚信信息的相互匹配,并为开展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保障。二是将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对相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估结果纳入诚信信息归集范围,以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在诚信监管中的引导作用。三是将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措施、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被有关机关处罚处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工作、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等纳入归集范围,以全面覆盖监管执法和市场交易活动。(第八条)(三)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诚实信用原则、国家诚信建设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市场准入环节诚信承诺的要求,《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的事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将诚信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第二十四条)(四)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诚信监管对失信者的惩戒与约束、守信者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我们探索建立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等主要市场主体的诚信积分制度。根据诚信积分,对上述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五)建立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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