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通过,2004年修正,2012年修订,2024年5月30日第二次修订,最新版全文共六章四十二条。
来源: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 时间:2024-06-27 | 2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动物疫病监测、检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村级动物防疫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保障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动物疫病疫情的防范意识。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依托相关平台统一收集发布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推动部门、地区有关信息共享应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饲养、免疫、检疫、监测、检测、诊疗、屠宰、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应用,实现动物防疫全链条信息化可追溯管理。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如实录入动物防疫数字系统。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支持相关科研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等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根据自治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等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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