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广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5-02 | 3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内容共七章四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待遇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民政部门应当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

对于致孤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且有供养意愿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见义勇为行为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设区的市、县域内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就读。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或者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适龄子女,教育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十一条 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览景区的优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对获得县级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优待。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近亲属有就业需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免费培训。在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近亲属。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产生法律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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