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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发〔2017〕136 号
《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其中关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11月14日,中国民航局正式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未来将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而失信组织和个人的记录将被同步至相关信用系统。
一、黑名单认定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违法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简称灰名单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其中,认定以下15种行为系严重失信行为,即黑名单信息。
一是依据《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单位黑名单”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的;
二是因违规运输危险品造成危险品运输事故征候,并且拒绝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
三是因未履行民航局安保工作要求,导致发生劫机、炸机以及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或者发生暴力恐怖事件,或者发生机场控制区非法入侵,并接触航空器的安保责任事件的;
四是因人为因素发生特别严重安全检查事件的;
五是存在无照经营行为的;
六是在民航专业工程、设备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
七是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行为规则》等属于情节严重的;
八是拖欠民航发展基金,性质严重的;
九是因运输服务工作处置不当,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并引发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或者拒绝采取措施改进服务的;
十是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的;
十一是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的;
十二是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评估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
十三是一年内已发生两次以上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四是被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十五是在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过程中,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黑名单惩戒措施
对记入灰名单信息的相对人视情况从严管理。对记入黑名单信息的相对人,则加大检查频次,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民航局官网公布黑名单中相对人信息,并同步归集至“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信用惩戒方式包括行政性约束、市场性约束、行业性约束和社会性约束四种:行政性约束由行政机关实施,在资源分配、许可审批、评优评先、检查处罚等多方面对相关主体进行限制;行业内由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实施;市场性约束由市场主体实施,鼓励其对相关主体采取风险性定价、停止提供增值服务等措施;行业性约束由行业协会实施,由其对相关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会员权利直至勒令退会等措施;社会性约束主要是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
三、失信记录保留期限
《管理办法》高度重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全面告知,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前后均书面告知相对人;
二是允许异议,相对人有权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确有错误的,将及时更正,造成损害的,将依法给予赔偿;
三是开展监督,信用管理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
此外,信用记录以期满移除为常态,以审核移除为补充。灰名单信息采用期满移除方式,自记入信用记录之日起一年后自动失效。
黑名单信息则实行审核移除方式:
一是相对人在信用记录有效期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原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移除。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一年,但因“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记入信用记录的,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三年;
二是相对人实施信用修复行为后,可以向信用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信用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移除,不受有效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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