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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七)扎实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排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哄抬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利用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并及时曝光,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高维权防范意识,增强行政处罚威慑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
(八)加大重点领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认真梳理完善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监管对象名单、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监管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降低市场风险。要健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日常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实施责令关闭或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行政许可、列入相关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提升监管效率,提高市场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三、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九)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的要求,健全完善诚信建设相关制度,广泛开展诚信主题教育和服务活动,集中整治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持续抓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典型带动活动,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觉增强守法诚信意识,不断提升诚信自治水平,拓展人力资源诚信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在行业中形成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十)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依法分类管理,强化信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约束作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探索建立诚信典型机构“红名单”、严重失信机构“黑名单”。 积极协调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新闻等部门,对守法诚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荣誉奖励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红名单”的示范激励作用。加强“黑名单”制度与市场退出等制度的衔接配合,对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依法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实行市场禁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发挥“黑名单”的约束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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