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厦门人大 | 时间:2025-03-21 | 8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于2019年4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号等身份证明为其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护照、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应当与其社会信用代码关联。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直接关联,记入上述人员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

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㈠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㈡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㈢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㈤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

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对自然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其内容可能明显影响社会信用主体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的信息;对不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退回信息提供单位复核处理。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接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轻微失信预警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报送社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社会信用主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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