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厦门人大 | 时间:2025-03-21 | 8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于2019年4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对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激励和惩戒系统发起联合奖惩,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响应,并将奖惩情况反馈发起单位;不实施联合奖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主体的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联合惩戒认定标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重点关注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社会信用主体在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满后应当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在有效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社会信用主体在十二个月内被列入三个以上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社会信用主体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出社会信用预警,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社会信用主体根据自愿原则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应当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二十八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具备主要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社会信用承诺后容缺审批。

在行政审批中违反社会信用承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将其直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二十九条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限制其交易或者增加其交易成本。

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

第四章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实行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存储、比对、整理、使用等活动,制定相关服务和安全管理规范,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存储、查询、披露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相关情况,以及其社会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获取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获得自身的社会信用评价情况。

第三十三条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十日内,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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