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四平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经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1年5月27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七章四十条。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环节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订立的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信用修复或者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集、归集、共享、查询、披露、应用信用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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