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承德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6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经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七条。

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30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四章: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接受上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汇集有关部门、组织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使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守法履约意识,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诚信文化,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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