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承德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6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经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六章三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公共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信用积分、信用评级等方式,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权利。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提供单位应当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主体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注销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因信息有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不适用社会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

(二)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

(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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