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国务院令第800号 | 时间:2025-02-22 | 9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800号公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全文共三十条。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0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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