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国务院令第800号 | 时间:2025-02-22 | 9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800号公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全文共三十条。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来自于国务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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