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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公布,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版全文共六章七十四条。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86号 | 时间 :2024-07-30 | 19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

第七十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检测机构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研制生产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

(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保密资质:

(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

(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务的;

(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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