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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赣南脐橙生产者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病树;逾期未清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树。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脐橙质量安全。
赣南脐橙生产企业、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脐橙品牌建设与保护工作,推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统一使用赣南脐橙品牌。鼓励和支持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注册企业自有商标,开展品牌建设。
第二十五条 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应当履行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制定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加强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管理。
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向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申请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在销售的脐橙果品中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赣南脐橙品牌销售非赣南脐橙;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赣南脐橙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赣南脐橙使用与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
(四)伪造、擅自制造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五)故意为侵犯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赣南脐橙赋码溯源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赣南脐橙赋码管理全覆盖。
赣南脐橙经营企业(含电商)、合作社等应当对其销售的脐橙果品建立进出货记录制度,以备查验。
第二十八条 鼓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对脐橙鲜果进行分级销售,推行优质优价,提升赣南脐橙市场竞争力。赣南脐橙分级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果业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赣南脐橙品牌维护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维权打假、品牌维护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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