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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根据脐橙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纽荷尔等中熟脐橙的最早采摘时间,引导赣南脐橙生产者科学合理采摘。
在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赣南脐橙提前采摘上市,影响赣南脐橙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产业安全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脐橙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脐橙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脐橙苗木,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保证可追溯。脐橙苗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脐橙苗木进行产地检疫。对染疫脐橙苗木应当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脐橙苗木销售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所销售的脐橙苗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出圃质量标准。销售脐橙苗木的,应当与购买者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脐橙新品种保护激励机制,支持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加强赣南脐橙种质资源保护。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外引进脐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的品种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病虫害检疫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原则,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考核机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树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的监测、调查,及时发布病虫害预报。县(市、区)果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柑橘木虱等媒介发生情况,在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和春梢、夏梢、秋梢萌发等关键期,在同一区域、统一时间,组织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压低虫口密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柑橘黄龙病防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普查和清除病树。
第二十一条 赣南脐橙生产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脐橙种植区域周边一千五百米范围内的枳壳、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的种植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
赣南脐橙生产者应当按照柑橘黄龙病认定管理办法,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及时清除种植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病树。柑橘黄龙病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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