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9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4年3月1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 业主自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化服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提供财政预算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发展智慧物业。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江西省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建设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列入物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第八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