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第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淘汰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