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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美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指导、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服务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支持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发挥群团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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