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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珠玑古巷本体的维护与修缮;
(三)珠玑古巷本体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
(四)搜集有关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意见建议;
(五)开展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发掘、研究、交流、宣传;
(六)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南雄市各镇(街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志愿服务等依法参与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珠玑古巷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一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确需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修缮规范,制定修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修缮规范应当包含修缮原则、修缮程序、修缮预警和修缮经费等内容。
第十三条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珠玑古巷本体;
(二)古驿道、古桥、古码头、古塔、古关隘、古楼、古巷等;
(三)古祠堂;
(四)传统村落;
(五)古树名木;
(六)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文化遗产;
(七)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四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和数字化平台,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征求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类别、级别、位置、面积、建设年代和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并附保护单位四至地图。
第十五条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人不明晰,有实际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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