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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经费保障;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四)事故报告、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五)其他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源和风险因素制定或者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
第五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应急救援应当成立统一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心理卫生机构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心理健康可能受到影响的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救援人员等进行心理援助,给予人文关怀。
第六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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