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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产业、土地、教育、科技、财政、金融、税收、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统筹规划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人才发展等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政策,依法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增强园区集聚产业、扩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由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细分市场,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人力资源大数据运用等特色业态和新产品发展。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研修培训、学术交流,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多样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数据开发利用机制,组织开发并提供可以加工利用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支持市场主体依法挖掘数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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