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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经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开发、中试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科技、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派出科技特派员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与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予以指导、支持。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人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教育、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电商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学校和其他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农商对接、产销衔接,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
鼓励和支持连锁超市、电商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等在销售、物流、信息和技术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鼓励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定期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骨干成员进行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职业经理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乡村建设工匠、退伍军人、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返乡下乡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聘任职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参与农业园区建设,结合本地粮油、生猪、果菜茶、中药材、特色种养殖等优势产业研发新产品及加工品,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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