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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急救治疗拒绝、拖延、推诿的;
(二)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解除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劳动关系的;
(三)降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其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决定并予以公告,追缴发放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和奖品,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从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的奖励和保护,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优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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