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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同期居住区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未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未按照协议移交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相关资料,以及未按照协议履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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