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12
1天前
448
3天前
740
5天前
72196
6天前
519
7天前
704
8天前
1114
9天前
1568
17天前
1148
19天前
2829
20天前
2187
21天前
2267
21天前
3032
22天前
1844
23天前
2083
24天前
1881
25天前
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规模、班额等各项指标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等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新建或者改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五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小学;一万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应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布局,主要向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中心村集中;逐步实现农村寄宿制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寄宿制中学向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
农村幼儿园一般按照行政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三个班。三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二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
第十一条 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按照每千人口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办园规模不宜少于六个班,不宜超过十二个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二)按照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按照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按照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最新信息
808830
584371
331271
255955
224179
216829
207548
204205
203997
185808
171786
162955
160764
106667
106089
103964